行政职权的特征包括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职权的基本内容
对于行政职权,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人们一般将其抽象概括为:
(1)外部行政职权与内部行政职权(适用于特别权力关系);
(2)固有行政职权与授予行政职权;
(3)一般行政职权与专有行政职权;
(4)明示行政职权与隐含行政职权;
(5)同类行政职权与异类行政职权;
(6)羁束性行政职权与裁量性行政职权;
(7)形成权、命令权、制裁权、管理权;
(8)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9)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等等。这些分类有助于判断各类行政职权产生的合法基础,有助于判断某一行为是不是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超越行政职权或滥用行政职权,一句话,都有助于人们对行政职权的全面认识。
笔者认为,从操作层面看,行政职权的内容丰富、关系复杂,须结合行政职权所表现出的方式与范围,还要结合行政职权所包含与体现的职责要求,也即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来准确把握和行使行政职权。具体而言,本文将常见的外部行政职权概括为如下16种:
1.制定行政规范权。这里所谓行政规范,是指广义的行政规范,它包括行政法律规范和其他行政规范(后者也常常简称为行政规范,这是狭义的行政规范概念)。制定行政规范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职权。
2.行政调查权:即行政主体针对某项行政管理事务有关事实或争议,通过法定方式对有关行政相对人和组织机构进行专门调查了解,以掌握真实情况和必要证据,便于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职权。调查对象有义务配合、协助行政调查。
3.行政检查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守法情况进行一般性或专项监督检查的职权,如食品卫生检查。行政检查权是一种常规性和强制性地了解有关情况的权力,检查对象不得拒绝或隐瞒有关情况,否则会直接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
4.行政决定权:即行政主体就某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决定或命令,从而产生、变更、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职权,也称为行政形成权。此项行政职权的国家意志性、单方性、强制性等特点都比较突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较多,引起的行政争议也较多。
5.行政许可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赋予其从事某项事务的权能和资格的职权。例如食品卫生管理机关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权力。此项行政职权在行使中易于出现扩张、滥用和以权谋私的现象。
6.行政确认权:即行政主体认可或否认某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职权。如行政机关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产品质量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确认等。
7.行政奖励权:即行政主体依法给予模范守法或有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和精神奖励的职权,它具有强大的行政评价与导向功能。
8.行政处罚权:即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某种处罚的职权。处罚内容包括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能力、人身自由等。
9.行政强制权:即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一定强制执行措施、或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一定强制处置措施的职权。前者即行政强制执行,例如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者强行划拨其被冻结的存款;后者即行政强制措施(或称为即时强制措施),例如在紧急特殊情况下对身份不明人员进行留置盘查。
10.行政委托权:即行政主体依法将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委托其他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代其进行处理的职权。如公安机关委托乡人民政府实施治安处罚,税务机关委托社会组织代征税款。
11.行政合同权:即行政主体基……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并不全是行政行为,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一是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是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三是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治行政的特点: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是法律高于行政。
第一,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称为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法律优先。含义包括:
1)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2)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第四,依据法律。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体现为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体现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
第五,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
行政领导的特征:
①行政领导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的,在国家行政领域内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②行政领导和权力范围,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限制与监督。
③行政领导是运用国家法定权力,并依法实施领导职能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④行政领导具有明确的隶属关系,即由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行政组织内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⑤行政领导随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原始社会的部落酋长指挥部落成员猎取食物和分配成果,虽是一种领导行为,但不是行政领导。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存在着单纯靠权力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政领导活动,但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领导。随着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制度的确立,资产阶级在行政管理中,开始把权力与责任统一起来,强调依法施政和采用现代化手段,从而逐步形成现代的行政领导。
行政的特征有
1.执行性: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
2.法律性:行政权由法律设定或认可,其行使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强制性:行政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4.优益性:行政权是执法权,代表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