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余先生诉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最终认定被告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行为构成欺诈。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介绍,2020年12月,余先生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上购入涉案车辆。
2021年1月10日,由于变速箱渗油,余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保养维修后得知该车辆发动机总成全部被换过。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余先生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平台返还购车款17万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51万余元。
该二手车交易平台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但平台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履行了如实披露涉案车辆车况信息的义务。
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不存在欺诈行为,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被告是明知发动机存在更换而故意隐瞒原告,抑或被告没有尽到专门经营者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发现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将其检测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是确定无疑的。
在此情况下,被告对影响购买的消极事实沉默不告知,并对涉案车辆作出状态及性能正常的报告,与涉案车辆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使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车辆不存在问题从而进行购买,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对此,法院判决余先生与该二手车交易平台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解除。
该二手车交易平台收到涉案车辆后返还余先生合同价款17万余元(包含购车款16.6万元,物流费、过户代办费用等5千余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49.8万元,驳回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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