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韶关,男子与女友谈恋爱时,为女友购买一辆79万元的豪车,车辆注册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二人分手,男子提出要回车辆,女方称当初是赠予,拒绝归还。
男子将前女友起诉,要求其归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同时向法庭提供了《代付款证明》,二人均在上面签字。而女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车辆为赠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交的《代付款证明》中写明其是代为支付购车款,加上李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也未明确表示豪车属于赠与,因此法院支持张先生要求返还购车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对此判决,李女士难以接受,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此案的案情简单清晰,而且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也确凿充分,没有什么疑点,属于借款而不是赠与的定性也十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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