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为理想ONE促销以及停产一事,刚提理想ONE的车主维权愈演愈烈。多位理想ONE车主前往理想汽车门店,车身拉横幅维权。
据维权车主介绍,他们在几月前买理想ONE时,反复向销售求证后得知,近期理想汽车没有新车和促销计划。但是他们提车后,发现理想ONE全国有2、3万元的优惠,且理想ONE将于10月份停产,换代车型L8将发布。
接受不了新车刚买就贬值,且成为绝版车的车主,开始向理想汽车维权。那么,如果以“销售欺诈”将理想汽车告上法庭,能够得到赔偿吗?
事实上,这也不是理想ONE车主第一次因为新款车型发布而维权,早在去年5月份,理想汽车推出2021款理想ONE时,因为价格上调一万,但配置和辅助驾驶系统软硬件大增,也导致不少车主维权。
甚至有车主直接起诉理想汽车,要求官方做出赔偿,但无奈以失败告终。
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则判决文书显示,原告娜某将被告理想智造汽车销售服务(大连)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她于2021年3月8日与理想公司签订购买协议,购买理想ONE 2020款车型,在购车前,娜某与理想公司销售多次确认今年是否会出新款的汽车,销售明确告知在2022年前不会出新款。
但2021年5月25日理想汽车发布了理想ONE 2021款车型,就2020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软硬件多达六十多项更新升级,且售价只比2020款多1万元。
原告认为,理想公司的做法实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让消费者原价购买其老款汽车,原价清理已生产的老款汽车库存。
基于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理想公司签订的《理想汽车购买协议》;2、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32.8万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98.4万元;
理想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告知过原告“在2022年前不会出新款”,不存在原告陈述的“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车和家辩称:理想汽车在2021年5月25日发布新款车型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本案原告未能购买到新品,自感未能享受到新品的“性价比”,导致心理不平衡而提起的诉讼。
本案纠纷与民法典合同编上“欺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相距甚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纯属主观臆断,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理想汽车新款的上市计划属于理想汽车内部的商业决策计划和商业机密,此类信息是否向消费者披露以及何时披露,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要求。
理想汽车发布、上市新款车辆是一种相对宏观的市场决策,一般常理也不会基于某个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确认。
在新款车辆发布上市前,理想公司仅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被提前告知新款车辆的上市计划是存在的。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新款车何时发售属于未知状态,理想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对外销售车辆时也无法完全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从原告提交的与理想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得知在新款车发布前,销售人员也不清楚车辆将要出新款车的情况,理想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不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理想公司销售给原告的车辆也并非质量存在问题,基于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后,原告娜某不满一审判决,将理想公司、北京车和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如果理想车主将理想汽车诉至法院,需要就理想汽车存在欺诈的故意及损害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而根据理想车主的说法,在购车时理想销售人员仅仅只是口头承诺,如果未将该承诺写进购车合同中,则很难判定理想汽车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以此前判决来看,此次理想ONE车主维权,也很难在司法层面获得支持。但是对于理想汽车而言,临近停产且新车发布时,才公布相关信息,此举也导致刚提车的车主受到重大损失,因而维权也是理所当然一事。
反观传统车企,一般会提前一年公布新车发布及换代信息,期间还会对老款车型开展促销政策,买新买旧全由车主自行决定,而在此方面,造车新势力还需多向传统车企学习,对老车主厚道一点,少点套路,才能牵手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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