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广播电视台视频报道,8月28日,在四川成都,一位大妈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元,失主表示只愿意给100元,双方便争执了起来。
视频显示,身穿白衣的大妈和失主吵起来,失主喊着“这一百块赏你了”。白衣大妈情绪激动,喊着“我要是没有捡到你哪去找”。
现场路人表示“那个大妈想要600块钱,但是他们不想给”。随后失主报警处理,经过警察调解后,大妈最终分文未得,蹲下伤心痛哭。
上述话题也是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到底捡了东西要不要还,还了要不要索要好处费?对此,相关律师表示,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若不符合,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但《民法典》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
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对于这样的问题,你会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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