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映于4年前的《我不是药神》最近又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此次是因为侵权一事。
7月6日,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
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据了解,电影里在2:35秒处,有一段时长2秒的镜头画面里,出现了被诉侵权的摄影作品,因此被原告诉诸侵权。
发现维权行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这本来是一件很值得支持的事情,不过有部分网友对维权者存在不少恶意。
针对这种情况,有专业人士指出,高票房、高评价不能成为免死金牌,同时,能有人站出来就维护版权主动发声,是整体进步的表现,作为普通人更应该支持这种行为。
当然,赔偿归赔偿,并不能够影响这部电影的积极意义,这件事也给其他创作者提了醒,尊重版权十分有必要,不要心存侥幸贪图省事,如果提前进行了沟通,获得了照片的使用权,想必也不会闹出如今这么一出。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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