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说明了, 小三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这个已经毋庸置疑了。
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句话,让大家都生硬地理解为:小三子女享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
但是请仔细看一看注解,耐心琢磨一下,新《民法典》里 并没有关于小三子女可以继承原配家庭财产的意思。
因此个人觉得:小三子女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一定是理解错误!
为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小三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
这里我们需要准确界定两个概念: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里的,这个“婚生子女”和这个“权利”。
具体是指哪些子%女,哪些权利?
首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个“婚生子女”怎么界定?
应该是指“社会意义上”的所有正常家庭出生的子女,这个广义概念 ;而不是指“原配家庭”的婚生子女,这个狭义概念。
新民法典这样规定,只是为了保护小三所生的子女在社会上的一切权利,保护他们不受社会的歧视和虐待,给他们一个正常的生活成长环境,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选择不了自己的出身,也就是大家说的“孩子是无辜的”,我们的社会不能歧视甚至虐待他们。
其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里的这个“权利”,该怎么理解界定呢 ?
应该也是指“社会层面上”的一切权利,和原配家庭成员的任何权利都没有关系,当然也和财产继承权 没有任何关系。
也就是说,新《民法典》,没有对“破坏别人家庭、想通过怀孕生子,掠夺他人财产”的行为进行保护。新《民法典》与“保护法定婚姻,保护婚姻内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发生冲突!
小三子女有原配家庭的财产继承权吗?个人理解:没有!
(注意:这里的原配家庭,指的是被小三侵入的那个家庭,是特指的,不是广义的原配家庭。 )
是不是应该这样理解和界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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