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刑事诉讼,再审难指的并是不受理难,审理难,而是改判难。有些案件从一审就开始错。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当事人接着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然而法院再审,仍然维持原一审的错误判决。律师无奈,当事人纳闷,本案寄希望上级明察秋毫,结果怎么会上、下一起错,一错错到底呢?相较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更是关乎人命,有研究者对已纠正的重大错判刑事案件进行分析,惊讶的发现:涉及人命关天的案件之所以能够纠正,几乎无一是被告申诉得到纠正的,而是“亡者归来”、“真凶现身”,最后得到法院重视才予以纠正。那么之前被错判的“罪犯”一而再、再而三的喊冤,申诉都是无济于事的。细思极恐,为纠错而设置的审判监督,流于形式。
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固有的“家”文化及吸收现代审判制度囫囵吞枣有关。家文化具有“护短”、“排外”等特点。现代审判制度是吸收外来司法文化的结果,上级纠正下级,审判监督纠正错误,在外来司法文化中天经地义的事情,到我们这个土壤中就出现了严重的不适用。尤其是再审制度,演变为错误审判的重复。
司法再审制度的改革,不应着眼于法院系统内部寻找答案,而应着眼于我国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的司法监督大系统内寻找方法。在再审阶段,对具体案件的司法监督,可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有专门机构负责。引入律师、政府法判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教授。随机组成针对个案的司法案件审核人员,对已生效的审判文书进行审核,进行独立判断,形成监督制度,保证正确的法律得到实施。至于如何组成审核人员,如何受理、形成、启动、落实监督指导,人民法院如何接受这种监督指导,只要在再审监督大方向程序框架确定下,可以进一步细化,尔后选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