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有竞争力本来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采取不正当措施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工人日报近日报道,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数据引流被判赔偿105万元。
早在去年6月份,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
被告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包括“发表投诉”“专员审核”“企业处理”“结果审核”“满意度打分”“完成”等6个步骤,自2015年至今,网站中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为11万余条,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无处于“完成”状态的投诉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网站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为虚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在审理之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5万余条用户投诉信息系经过长期经营、管理、维护而形成的数据信息,能够给原告带来特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属于其市场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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