镣铐女,女死刑犯在监狱中需要戴脚镣吗

小猪 2274 0

女死刑犯在监狱里可谓是度日如年,以泪洗面。那她们在最后的时光里,到底会是一个怎样的生活呢?

女人犯罪的比例很少,女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也更少了。一般情况下如果女人不是犯罪特别罪大恶极,一般都不会判处死刑的,就像劳荣枝这样的女人,心狠手辣,才会被判处死刑的。

10多年前,我曾经办了一个农村妇女李某某的投毒杀人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妯娌之间不和闹有矛盾,因此就对自己的婆弟和弟媳妇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有一天李某某从集上买了两包耗子药,趁弟媳妇做饭时不在屋内之机,李某某偷偷加耗子药拌在弟媳妇的锅内,后来导致弟媳妇和一个6岁的儿子中毒。当事件发生后,有人发现了李某某的弟媳妇和儿子中毒后,就紧急将她们就近送到乡镇卫生院抢救。由于当时的乡镇卫生院条件不好,只有一台洗胃机,因此就决定先救小孩。剧中小孩子中毒被抢救过来了,而李某某的弟媳妇因为延误了抢救时机不幸身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即以投毒罪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案件到一审阶段,被告人李某某投毒事实清楚,自己亦供认不讳。因此案件既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有可能性命难保。

被告人的近亲属就委托我们为被告人李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希望能救李某某一命。

受理该案后,我就着手进行会见被告人及阅卷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案件,找出一些理由和事实,争取为被告人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有投毒罪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就会被判处死刑。

通过阅卷和会见李某某后,我们也感觉到问题严重,情况不容乐观。投毒杀人,造成两个人中毒,并且一死一伤的后果,一般情况下都会被判处死刑的。

说实话,办理这样的案件,没有多大的效果,有可能会处理不讨好。但是我们抱着为法律、为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我们提出的主要观点是:

1、被告人是因为家庭矛盾引起的纠纷,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投毒后又非常后悔,及时被害人抢救治疗。像这样的罪犯,良心未泯,并非非杀不可。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彻底悔罪,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遗憾的是,虽然经过我们的尽力争取,一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结果也是我们所能预料到的,但是被告人的家属有点不愿接受了。要求我们会见一下被告人李某某,劝说被告人李某某上诉。

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诉不加刑。对于一审判决有点重的话,被告人为了能够减轻处罚,一般都会上诉的。上诉对他们来说,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况且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上诉是他们唯一活命的机会。被判处死刑后,上诉还就成了他们的唯一的一线希望。对他们来说,既然都被判处死刑了,那么上诉有可能活命,不上诉是一点机会都没有了。即使是维持原判的话,也至少能够多活几天。所以求生的欲望,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是非常强烈的,他们一般都会选择上诉的。

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诉是他们的权利,即使他们是罪大恶极、必死无疑,但是也应当保证他们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李某某一人被判处死刑后,其家属也是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争取最后一次机会。因此要求我再次会见被告人李某某一次,并且继续办理二审诉讼。

我当时也认为:李某某也属于可杀可不杀的范围,上诉也许会有一线生机的。因此,就同意继续办理。

等一审判决后,我再次会见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时候,只见李某某被带出后,脚上已带上了脚镣。

可能是镣铐非常沉重,李某某弯腰用绳子提着镣铐,一点一点地挪动着脚步,看到非常艰难、也非常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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