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消息,据老板联播报道,重庆周女士在社交媒体平台称,过年期间在网上购买了5张某3D电影影票,到了影院发现3D眼镜需额外购买,5副15元。
该消费者认为影院属于“变相强制消费”,随即进行了投诉。值得注意的是,周女士投诉后有影院工作人员联系了她退还了费用。
律师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影院通过一纸提示就告知顾客需要自备或购买3D眼镜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内容是无效的。
在律师看来,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必须的设备,既然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那么当事双方就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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