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购买车险就是为了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有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如果有证据显示车损是故意碰撞的话,保险公司则会拒赔。
而成都的一对夫妻,就遭遇了车险公司的拒赔,原因是事故前,车主与其妻子发生了争吵,涉嫌故意撞车,而车主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桩案件。
据“红星新闻”报道,2020年7月9日,成都的李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出警调查处理,认定李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报案,同时将受损车辆拖到某财保公司指定的汽修厂进行维修。然而,到了7月30日,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以李某故意撞车为由,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崇州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9日,李某与其妻冯某在案涉车内发生争吵,李某情绪激动,并多次在车内吼道“你走了,我开车子去撞,不过都不过,不好都不好”“你不能这样子,你要这样子我开车子去撞咯”。
随后,冯某下车哭泣,李某也下车,与冯某交流后启动车辆方向向右,致车右前轮与路沿石发生碰撞并骑上路边花台,车头与花台中树木相撞后停止。车载系统自动报警后,客服人员给李某致电,询问是否需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及交警,李某予以拒绝。
据行车记录仪显示,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前方路段空旷无任何障碍物,视野良好。事故发生后,李某试图移动被卡车辆无果,就在车内打电话寻求帮助。冯某一直在车外敲打车窗,李某未理会,直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事故。
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根据李某当时的情绪和言论,以及其丰富的驾驶经验、事发时车辆周围环境等综合评定:
认为李某驾驶车辆起步即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是其在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的过激行为,属于故意碰撞,认定某财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李某主张由财保公司承担4万余元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撞车系故意的可能性极大。李某所述事故发生时车上仅他一人,与事实并不相符,表明其对与冯某争吵的事实的刻意隐瞒。
不排除李某主观上有掩盖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而故意撞车的可能,其单方的一面之词与当时客观形成的行车记录仪影像记录不一致,不具有证明力。
且李某已有12年驾龄,表明其驾驶经验丰富,事发时即使看到车辆前方出现障碍时要转换方向,也会同步刹车制动。
但从视频影像可见,在车辆撞击树木前,车辆并未减速,故李某的行为明显存在异常,李某所述也与现实生活中的常情常理不符。故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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